互联网网络管理办法(收集3篇)

时间:2024-09-25 来源:

互联网网络管理办法范文篇1

互联网作为人们获取信息、生活娱乐、互动交流的新兴媒体,已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

为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倡导文明新风,净化网络环境,促进和谐稳定,共创共享幸福长丰,我们向全县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全县网民作出如下倡议: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唱响网上思想文化主旋律,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拒绝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的新闻和信息,切实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不制作、不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淫秽、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不开设不健康声讯服务,不登载不健康广告,不链接不健康网站,不运行带有凶杀、色情内容的游戏。对散播谣言、侵犯隐私、侮辱他人、信谣传谣的信息严格把关、及时删除,不跟风,不炒作。坚决抵制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相违背的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网站、网吧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新闻信息,坚持提供客观、真实、健康的信息和内容,坚持提供健康的上网环境和内容链接;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网络公德教育;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开设举报电话、邮箱,不断提高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五、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不在网站上发表、转载违法、庸俗、格调低下的言论、图片等信息,不信谣传谣,自觉倡导文明言行、传播文明观念,做文明上网人,为建设和谐文明长丰出一份力,尽一份责。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是保证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是网络经营者和网民共同的社会责任。让我们携手共进,迅速行动,为把互联网建设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公众正确荣辱观的重要阵地而努力!为推动长丰“进军百强县、率先达小康,提升长丰对外发展良好形象做出“网络人应有的积极贡献!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倡议书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生活娱乐、互动交流的新兴媒体,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已成为社会的共识,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是全市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网民的共同责任。在此,我们向全市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全市网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坚持依法办网、守法经营,严格规范网站建设与管理,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不违法违规开展业务。以文明办网、上网为荣,不文明办网、上网为耻,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抵制不文明行为,积极营造网络文明新风。

二、净化网络文化环境,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坚决清理淫秽色情及庸俗、低俗、媚俗等信息,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引领网络道德风尚,为广大网民提供健康的网上空间。不制作、不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淫秽、色情、迷信等有害的信息、图片,不开设不健康声讯服务,不登载不健康广告,不链接不健康网站,不运行带有凶杀、色情内容的游戏,坚决抵制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相违背的信息内容。

三、加强自我约束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网站、网吧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信息,坚持提供客观、真实、健康的信息内容,坚持提供健康的上网环境和内容链接;强化行业自律,恪守行业规范,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的有害内容不链接、不发送、不登载,抵制一切有悖于网络文明、有碍社会稳定的行为。真诚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受理机制,畅通网站举报渠道。

四、坚守“七条底线,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我市互联网行业、广大网民都要坚守“七条底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七条底线:一是法律法规底线;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底线;三是国家利益底线;四是公民合法权益底线;五是社会公共秩序底线;六是道德风尚底线;七是信息真实性底线。

五、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不在网站上发表、转载违法、庸俗、格调低下的言论、图片、信息等,自觉倡导文明言行、传播文明观念,做文明上网人,为建设和谐文明龙泉出一份力,尽一份责。

文明上网是我们每位网民的责任,文明办网是保证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是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网民共同的社会责任。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共建文明网络,为打造“风清气正的洁净网络空间作出积极的贡献!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倡议书

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倡导文明新风,净化网络环境,促进和谐稳定,是全市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网民的共同责任。在此,我们向全市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全市网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严格规范网站建设与管理,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不违法违规开展业务,切实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不制作、不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的新闻和信息;不开设不健康声讯服务,不登载不健康广告,不链接不健康网站;不运行带有凶杀内容的游戏。对散播谣言、侵犯隐私、侮辱他人、信谣传谣的信息严格把关、及时删除,不跟风,不炒作。坚决抵制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相违背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网络管理办法范文篇2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去年12月10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很长时间,此次监管办法也是综合了各方的意见。

7月18日,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该《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

同时,《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一位从事保险研究人士认为,《办法》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不过,这对大型保险公司会有些冲击。

互联网保险有效监管路径

目前,该《办法》还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办法》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高效便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导致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互联网网络管理办法范文篇3

【关键词】互联网内容管理法治体制

一、我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发展过程

1994年,中国获准加入互联网,并在同年5月完成全部中国联网工作。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从互联网接入中国那一天就已经开始,根据立法依据和管理权限,笔者将互联网管理体制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管理探索阶段。1996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国第一部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我国成立了两支互联网管理的机构:一支负责事前过滤――国家防火墙工程开始启动,另一支负责事中监控――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在互联网早期的Web1.0时代,网民一般只能通过浏览器获取信息,信息单向流动,早期监管的出发点主要是安全,整治重心主要是防止境外势力、黑客的渗透。

第二阶段:“九龙治水”阶段。从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到2007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颁布。主要表现为:部门权限划分不够清晰,互联网应用纠纷、用户投诉没有专门的相关部门受理,执法中各自为政,部门立法相互冲突,比如,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但是网络游戏上线又被规定为出版行为,由新闻出版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阶段:“三驾马车”阶段。主要根据2007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确立,一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管理,维护平台安全;二是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部门)负责内容管理,主要管新闻信息,此外,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公安部门负责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管理。

第四阶段:“综合统筹”阶段。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发挥集中统一领导作用,着眼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统筹协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军事等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推动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加挂中央网信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即中央网信办,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同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至此,网络管理的力度经历了由虚到实、由弱到强的转变。

二、我国互联网内容管理基本现状

(一)审查范围

我国政府目前认定和限制的网络有害信息主要包括政治性有害信息、网络谣言、色情信息、违公德信息、侵犯名誉权、知识产权信息、泄密、侵犯隐私权信息等。

(二)配合机制

近年来,我国开始逐步重视网络信息治理过程的行业自律和伦理引导机制功能,但其角色目前仍限于附带和配合地位,政府的“影子”和影响仍清晰可见,行业组织和网络企业的独立性、制度化功能尚待增强。

(三)工作方式

一是处罚、强制式治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集中于某一特定时段推行运动式或专项式的集中整治活动;通过常规监管,对违法、传播网络有害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个案式处罚、制裁;在极其例外的重大突发、危机事件中,从源头上全面限制网络使用。二是参与、合作式治理,指政府邀请网络意见领袖、未成年人父母、网民等参与网络信息治理。三是激励式治理,指对积极维护网络信息秩序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奖励,寻求示范效应。

(四)技术工具

我国网络治理现有技术主要包括身份认证、阻止进入、过滤和分级等。其中,认证技术主要通过一次性口令或密钥进行;阻止进入主要依赖“防火墙”进行过滤技术多由应用软件完成,包括基于词的过滤和基于站点的过滤;分级技术目前主要针对色情信息的管制进行。

(五)操作程序

首先,由监管机构先行审查境外网站或信息,对不适合入境者即通过技术手段屏蔽隔离;其次,对已在境内流动的信息,由主干路由器上的过滤系统实时扫描,一旦发现不良内容瞬间阻断;最后,对国内用户信息的论坛、新闻跟帖和博客等公开渠道,采取敏感词预防范机制,对己或传播的内容,组织监管人员巡视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删除、屏蔽,或记录在案。

三、我国互联网内容治理模式的创新转型

(一)推进互联网政府规制的法治化

政府规制的法治化,对于实现“依法治网”的目标,对于保护互联网的自由创新精神、增强公权力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是提高立法等级。我国目前互联网规制所依据的大多是层级较低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许多规定具有较大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未来互联网规制领域的法治设,需要提升立法层级,并提高立法质量。因此,首先应该抓紧对现有的互联网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可以借鉴德国制定互联网络发展统一法典。此外,要启动配套法律的制定,如出台《新闻法》、《出版法》等。

二是整合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内容主管部门之职能,重新配置监管主体及业务职能。互联网管理需要具有互联网思维和法治思维,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应该归口。具体包括:充分发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并对现行法律中管理责任不明确的领域(如移动应用商店)等进行集中归口管理。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害信息,统一划归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对涉嫌犯罪的有害信息,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最终由法院裁处。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有害信息,由被侵权人通过民事诉讼等程序解决,行政机关一般不直接干预。对涉嫌违法、但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有害信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类型管辖。待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构建一个独立的、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专司网络信息内容审查及处理的行政主体。

三是建立有效的专家咨询和公共参与的渠道。互联网规制很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政府需要咨询专家意见;另一方面往往涉及数量众多的网民,社会关注度高,政府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倾听公众的意见。目前我国政府规制机构还惯于关门决策,这尤其不适合互联网制的要求。未来政府在互联网决策方面应更多地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以保证决策符合互联网技术,并有效回应社会需求。

(二)从政府主导到网络企业与行业组织主导

一方面,当前,国家十分重视网络社会组织发展,为其发挥作用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和广阔的舞台。要充分发挥好民间优势、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和平台优势,做好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纽带,发挥好在业界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同心同德建设网络强国。健全体系,优化布局,加快建立健全新型网络社会组织体系,优化网络社会组织发展布局,努力推动网络社会组织工作迈上新台阶。

另一方面,我们应鼓励网络行业的自律和自治:第一,基于行业协会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所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应修改相关法规,为包括与网络相关的行业协会在内的行业协会发展松绑,大力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第二,提高行业组织代表性。因为自我规制活动的溢出效应,产业自我规制组织的成员,一般不因限于一个产业的从业人员,而应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这有利于提高自我规制组织决策的公益性。第三,未来的互联网自我规制组织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应体现民主性的要求,赋予普通会员及其代表在重大事项上更多的决策权,并通过程序设计使会员对协会决策的参与渠道更加通畅。第四,未来互联网行业协会自我规制的发展,需要政府更多地赋权。

(三)从零散分治到综合协同

网络治理不能只关注政府、社会规范或市场等单一影响因素,而要将它们作为整体来考虑。这方面可以积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比如,英国是通过社会组织、网际服务、广大用户和警方共同协作控制网上有害信息,坚持“分级认定、检举揭发和追究责任”三管齐下原则,极大提高了治理合力,也赢得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又如,澳大利亚政府在制定互联网政策的过程中注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早在1996年澳大利亚通信和艺术部成立了关于网上信息和传播服务技术的高级咨询机构――信息政策咨询委员会(IPAC)。委员会的任务是对飞速发展的网上服务中出现的各类社会、技术和管理问题进行调查,向联邦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和推荐意见。再比如,法国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反谣网站是重要手段。第一家反谣言网站诞生于1991年。2010年,第一大反谣言网站Hoaxbuster月均访问量在法国位居前30名。通过民间治理谣言可以降低执法成本,限制谣言传播范围,减少社会打击面,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很好。

法治视野下的网络信息治理,有赖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协作、技术支撑、网民参与、法律调整等多方力量的共同推动,待理论发展及实践经验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就网络治理的法定主体、基本原则、行为规则等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从而确立我国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基本格局和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罗楚湘.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兼论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J].法学评论,2012(04).

[2]严久步.国外互联网管理的近期发展[J].国外社会科学,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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